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及专户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持有人或资产委托人承担。相关税费将直接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中列支,可能会对相关产品财产收益水平造成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涉税变化及影响情况。
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我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