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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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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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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及其后续颁布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若有),自2018年1月1日起,若税务机关就投资者所持有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要求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则管理人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所述采取以下方式依法缴纳相关税款:以资管产品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款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款。上述应税及纳税行为可能导致资管产品资产净值受到影响,进而导致投资者实际获取的收益减少,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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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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