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46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 7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 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9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运营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从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提取缴纳。由于增值税及附加税相关税费将直接从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扣缴,因此将导致相关产品税费支出增加、净值和实际收益率降低,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收益水平,敬请投资者关注。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