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湖石”,2017年2月,亚星湖石更名为“潍坊乐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星化学”)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公司为其在中国银行1.5亿元及中国农业银行0.21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授信期为1年(其中中国银行授信期间自2016年5月4日—2017年4月6日;农业银行授信期间自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2日),在授信期及授信额度内,亚星湖石在中国银行办理的相关业务,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详见公司2016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及2016年4月21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由于乐星化学财务状况不佳,乐星化学在中国银行的贷款逾期。由于公司为乐星化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其代偿及被银行扣划合计104,036,859.02元。截至2017年12月28日,乐星化学已向公司完成还款,其中以货款抵偿9,118,939.33元,现金还款本金94,917,919.69元及利息2,083,721.13元(详见临2017-097公告)。
除上述金额外,2017年11月27日乐星化学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2100万元已到期,公司对该笔贷款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农业银行没有从公司账户进行扣划。2017年12月29日,公司接到乐星化学发来的通知函,乐星化学已向中国农业银行归还本金2100万元、利息39852.70元,至此,由公司为乐星化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逾期贷款已全部偿还。
公司将与乐星化学尽快办理解除担保及动产抵押注销等手续。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