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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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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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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同普路800弄办公楼交易对手方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出售同普路800弄1-5号房地产交易对手方变更为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及时高效完成标的物业出售事宜,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全权处理公司出售该标的物业的有关事宜,含签署及更改相关协议。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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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同普路800弄办公楼交易对手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综合交易限制和付款条件等因素后,拟向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投资”或“乙方”)出售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5号房地产。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投资”或“甲方”)为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综合交易限制和付款条件等因素后,拟向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投资”或“乙方”)出售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5号房地产(以下简称“标的物业”),并拟与长风投资签订《同普路800弄1-5号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2017年12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普路800弄办公楼交易对手方的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资产出售事项为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为及时高效完成标的物业出售事宜,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全权处理公司出售该标的物业的有关事宜,含签署及更改相关协议。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名称: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62500.000000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208-I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会展会务服务,园林绿化,物业管理,投资咨询(除专项、除经纪)。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长风投资资产总额456,145万元,负债总额249,524万元,银行贷款总额49,65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89,086万元,资产净额206,621万元,营业收入6,545万元,净利润4,97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341万元。

 长风投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公司董事会认可交易对方的支付能力。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安消关于中安消投资拟出售同普路 800 弄办公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30)。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由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849,000,000元(大写:捌亿肆仟玖佰万元整),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17年12月31日前根据甲方提供的开立在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江宁支行的监管帐户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人民币260,0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万元整)。甲方在收到款当日向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江宁支行提出书面申请,撤销该房产在2016年12月15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人)与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江宁支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中设置的抵押权。

 2)2018年1月15日前乙方支付第二笔购房款人民币315,000,000元(大写:叁亿壹仟伍佰万元整)。甲方在收到款当日向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外滩支行提出书面申请,撤销该房产在2016年4月20日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外滩支行签署的《固定资产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中设置的抵押。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方取得房产证10日内支付第三笔购房款人民币194,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肆佰万元整)。

 4)过户后15日内,甲、乙双方对该房地产进行验收交接,转移占有后支付尾款人民币80,000,000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3、甲、乙双方确认,在办理完抵押撤销登记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5、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各自缴纳或支付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6、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处置的房产为公司非核心资产,主要用于化解公司流动性风险,降低公司负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协议的最终履行将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降低负债及财务费用。经初步测算,本次处置房产在考虑递延所得税后预计对公司损益影响为-8,000万元至-9,000万元。

 六、风险提示

 《买卖合同》签署后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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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自愿延长部分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关于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承诺的函。中恒汇志持有的股份中,其中395,983,379股股份的限售锁定期将于2017年12月30日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着对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中恒汇志自愿将该部分395,983,379股公司股票限售锁定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承诺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二、承诺安排:

 1、中恒汇志目前合计持有中安消股份527,977,838股。

 2、中恒汇志持有股份中,其中395,983,379股股份的限售锁定期将于2017年12月30日到期,其自愿将该部分395,983,379股中安消股份限售锁定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3、中恒汇志限售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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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17-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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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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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99 号虹桥国际会议中心A栋2楼10B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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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527,977,838 股股份,其中 48,691,587 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79,286,251 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叶永佳先生、高振江先生、独立董事杨金才先生、独立董事秦永军先生、独立董事农晓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谢忠信先生、监事徐芳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副董事长兼总裁王蕾女士、技术总监龚灼先生、董事会秘书李振东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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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议案名称: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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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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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16 中安消”募集说明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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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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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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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鑫、詹镇滔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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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形式购买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万润”)100%股权、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智能”)100%股权以及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卓越”)100%股权的事项,详见公司披露的《中安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安消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167、2016-184)。

 二、收购进展及变更事项

 公司已完成对华和万润和中科智能两家公司的收购,详见公司2016年10月1日披露的《中安消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224)。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之启创卓越交割审计过程中,公司及中介机构发现启创卓越在过渡期间(2016年4-8月)存在异常的大额预付账款支出,随即采取应对措施以期妥善解决、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与启创卓越原股东已签订终止收购协议。

 根据交易各方就启创卓越项目签订的《终止协议》的约定,启创卓越原控股股东天津中启创科技有限公司将分两期返还公司已支付的首期交易对价款及其资金成本;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公司需配合办理启创卓越10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详见公司披露的《中安消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253、2016-257、2016-267、2016-273、2016-278、2016-281、2017-003、2017-010、2017-013、2017-018、2017-023、2017-028、2017-030、2017-035、2017-044、2017-051、2017-054、2017-063、2017-064、2017-072、2017-094、2017-106、2017-112、2017-124、2017-165、2017-185、2017-213、2017-225、2017-244)。

 截至本公告日,启创卓越原控股股东天津中启创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向公司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公司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已将天津中启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终止协议》签署后能否按协议约定顺利实施及其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终止协议》实施过程中是否产生其他争议或纠纷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根据《终止协议》如期收回投资款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诉讼最终审理和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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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披露(公告编号:2016-276)。

 截止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正在进行中,尚无相关进展。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相关进展。

 二、风险提示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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