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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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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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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迪阳大厦809A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8日以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由乙方实施甲方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的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服务项目水质调控工程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公告的临2017-066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北环河生态清淤服务项目底泥处置及水质调控实施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北环河生态清淤服务项目底泥处置及水质调控实施合同》,由乙方实施甲方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的北环河生态清淤服务项目底泥处置及水质调控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公告的临2017-067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淤泥清理运输项目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淤泥清理运输项目合同》,由乙方实施甲方在邢台的邢台市桥东区牛尾河淤泥清理运输处置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公告的临2017-068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合规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公告的《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7年12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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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淤泥清理运输

 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淤泥清理运输项目合同

 ●合同金额:暂定合同总价为383.46万元,含增值税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工期:45天(自然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2017年度或2018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后延,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7年12月11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淤泥清理运输项目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嘉兴至善”)与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淤泥清理运输项目合同》,由乙方实施甲方在邢台的邢台市桥东区牛尾河淤泥清理运输处置项目。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8日以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签订重大合同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名称:邢台市桥东区牛尾河淤泥清理运输处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项目地点:邢台

 项目内容:清理甲方指定区域范围内的淤泥并根据要求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弃料场并做后续处置。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99号创智园B座413C室

 法定代表人:薛凯

 注册资本:4100万元

 营业期限:自2014年1月20日至2034年1月19日

 经营范围:农田节水灌溉工程施工,给排水管材及管件、喷灌、微滴灌溉节水设备的技术研发、生产、批发、零售,智能化节水灌溉控制系统的技术研发与销售,水资源远程监测设备的技术研发与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土地整理,苗木花卉的培育、种植与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道(压力管道除外)的安装;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与施工,机井及配套设施维修;环保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794万元,净资产1,702万元;2016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5,885万元,实现净利润421万元。

 河北迪龙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无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

 项目暂定淤泥清理及处置总量99600m3,综合单价为38.5元/m3(含清理、运输、处置费、增值税等),暂定合同总价为叁佰捌拾叁万肆仟陆佰元整(小写383.46万元整,含增值税,以下简称“合同总价”)。工作量结算以双方最终核定的工作量为准。

 (二)价款支付与调整

 1、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10%的合同总价。

 2、进度款

 根据合同执行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如遇公休日则自动顺延)乙方提交经甲方签字确认的证明本月项目进度的文件,甲方在该月份最后一天前(如遇公休日则自动顺延)确认单据,并于下个月5日前支付该月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70%的进度款。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进度确认单为结算依据。该确认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验收款

 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在验收完成且甲方在出具验收合格凭证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10%的合同总价。

 4、结算款

 双方完成项目最终结算,甲方在结算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

 5、质保金

 保修期满项目无质量问题且乙方已完全履行合同及质保义务的,甲方于10天内向乙方支付剩余3%的最终结算款(不计利息)。

 6、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5%(千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7、其他: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项目期限

 1、项目开工日期:在具备合法开工条件的情形下,2017年12月开工,具体时间以甲方下达开工指令为准。

 2、项目完工日期:以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开工为前提,本项目定于2个月内完成全部实施工作。

 3、全部项目总工期日历45天(自然日)。

 (四)完工结算

 已完项目(含分项项目)完工验收后,乙方在5天内将项目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5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项目结算款,乙方收到项目款后5天内将项目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5 天内(以甲方签收日为准),未提出审查意见,项目结算视为批准。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2017年度或2018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水环境修复业务,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二)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后延,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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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北环河生态清淤服务项目底泥处置及水质调控实施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底泥处置及水质调控实施合同

 ●合同金额:280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工期:18天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延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7年12月11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北环河生态清淤服务项目底泥处置及水质调控实施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嘉兴至善”)与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北环河生态清淤服务项目底泥处置及水质调控实施合同》),由乙方实施甲方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的北环河生态清淤服务项目底泥处置及水质调控项目。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8日以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签订重大合同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名称:天津空港经济区北环河生态清淤服务项目底泥处置及水质调控(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项目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

 项目内容:河道底泥改良工程、水质调控工程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27号1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武学军

 注册资本:2500万元

 营业期限:自200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河流、湖泊水域污染治理;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城市园林绿化与养护;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花、草及观赏植物、农药(不含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总额0.8亿元,净资产0.6亿元;2016年1-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亿元,实现净利润0.36亿元。

 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无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乙方工作

 1、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项目事故报告,并提供工作用电、用水计划。

 2、乙方应在开工前3日将工作组织设计(或工作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5日内予以确认。

 3、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项目工作,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4、已完工项目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项目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按约定的要求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严格执行关于工作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7、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项目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二)项目期限

 1、项目开工日期:在具备合法开工条件的情形下,暂定于2017年12月11日开工,甲方如需变更开工日期的,需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2、项目完工日期:以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开工为前提,本项目定于2017年12月30日完工。

 3、全部项目总工期日历18天(自然日)。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总价款

 项目实施总价28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万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价款”)。

 2、合同支付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项目验收合格后,且双方完成结算工作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5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5%(千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2017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水环境修复业务,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二)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延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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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

 ●合同金额:350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工期:18天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延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7年12月11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嘉兴至善”)与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由乙方实施甲方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的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服务项目水质调控工程项目。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8日以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签订重大合同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名称: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服务项目水质调控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项目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

 项目内容:水质微生态调控工程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27号1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武学军

 注册资本:2500万元

 营业期限:自200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河流、湖泊水域污染治理;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城市园林绿化与养护;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花、草及观赏植物、农药(不含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总额0.8亿元,净资产0.6亿元;2016年1-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亿元,实现净利润0.36亿元。

 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无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乙方工作

 1、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项目事故报告,并提供工作用电、用水计划。

 2、乙方应在开工前3日将工作组织设计(或工作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5日内予以确认。

 3、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项目工作,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4、已完工项目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项目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按约定的要求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严格执行关于工作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7、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项目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二)项目期限

 1、项目开工日期:在具备合法开工条件的情形下,暂定于2017年12月11日开工,甲方如需变更开工日期的,需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2、项目完工日期:以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开工为前提,本项目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工。

 3、全部项目总工期日历18天(自然日)。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总价款

 项目实施总价3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价款”)。

 2、合同支付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项目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5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5%(千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2017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水环境修复业务,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二)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延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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