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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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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8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避免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码:000712)自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公司预计停牌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待相关重大事项确认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8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15:00至2017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蓝永强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0,422,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704%。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0,127,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3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9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和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证券增加拟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450,35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35%;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65%;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证券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450,35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35%;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65%;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

 同意450,35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35%;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65%;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子翔、文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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