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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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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7-078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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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上午 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1205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劲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020,903,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2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018,180,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9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723,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0,901,810 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0,901,810 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036,500 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147,060 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121,680 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9,744,216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121,68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关联股东朱敏女士、袁鸿昌先生、深圳众志联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147,060 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121,680 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9,744,216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121,68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关联股东朱敏女士、袁鸿昌先生、深圳众志联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147,060 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121,680 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9,744,216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121,68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关联股东朱敏女士、袁鸿昌先生、深圳众志联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红、李忠轩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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