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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58,065,6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分配方案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年度为2016年度。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1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7年5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本次股息的派发方式及到账的具体日期;
1.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1.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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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3日至登记日:2017年5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调整相关参数
1.股权激励等价格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后)》的规定:若公司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具体内容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另行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融资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
咨询联系人:许唯放、余毓灏
咨询电话:0575-84313688
传真电话:0575-8431866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