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合同贷款金额为140,000,000元(壹亿肆仟萬圆人民币整),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4.35%/年。该笔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与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相关的部分款项等)。
因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为该资金信托的唯一委托人及受益人,公司与华能贵诚信托发生的上述信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于该事项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2015年12月22日披露的公司2015-087号公告。
2016年6月24日,公司向华能贵诚信托提前还款100,000,000元(壹亿圆)人民币,并支付对应的利息2,247,500元(贰佰贰拾肆万柒仟伍佰圆)。该事项已于2016年6月28日披露(详见公司2016-044号公告)。
2016年12月20日,公司已向华能贵诚信托归还余下40,000,000元(肆仟万圆)人民币,并支付对应的利息1,764,166.67元(壹佰柒拾陆万肆仟壹佰陆拾陆圆陆角柒分)。
截至目前,公司已偿还完毕对华能贵诚信托的上述信托借款。
特此公告。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