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2),公司获得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6亿元的公司债券。
鉴于本期债券于2016年发行,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期债券名称由“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变更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公司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发行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之承销协议》;公司与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及《担保函》等。
特此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