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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6-028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守信、张德辉、张兴东、陶明印、胡宝新、包学勤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与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6-029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

 ■

 2015年,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或“公司”)及其子公司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与“锦强投资”;合称“资产出售方”)签订了《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及《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已于2015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有详细描述],对沈阳焦煤下属的煤炭资产(特指“红阳二矿”、“红阳三矿”、“林盛煤矿”)与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热电”)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预测数额与实际盈利数差额补偿事宜以及沈阳焦煤资产减值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

 一、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的股份数量

 根据补偿协议,补偿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业绩补偿

 (1)资产出售方承诺:2015至2017会计年度,煤炭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258.17万元、16,130.32万元以及24,196.90万元,辽宁热电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248.98万元、12,955.64万元以及14,916.17万元。

 如煤炭资产和/或辽宁热电未达到上述盈利承诺,资产出售方将以股份的形式对红阳能源进行补偿。

 (2)业绩补偿股份数的确定

 每年业绩补偿股份总数=X1+X2,其中:

 X1=(截至当期期末煤炭资产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煤炭资产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煤炭资产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中煤炭资产以收益法评估的采矿权评估值对应的认购股份数-煤炭资产对应的已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X1为负数,则取零值。

 X2=(截至当期期末辽宁热电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辽宁热电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辽宁热电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中辽宁热电100%股权评估值对应的认购股份数-辽宁热电对应的已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X2为负数,则取零值。

 (3)业绩补偿程序

 红阳能源应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聘请经资产出售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煤炭资产及辽宁热电上一年度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如煤炭资产、辽宁热电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资产出售方应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资产出售方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红阳能源应在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最终的专项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回购价格(总价人民币1元)书面通知资产出售方,资产出售方应在收到红阳能源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数过户至红阳能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必要时还应与红阳能源签署股份回购协议(该协议应约定回购总价为人民币1元)。该等股份过户后,红阳能源应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手续。

 业绩补偿义务由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按照其原对沈阳焦煤的持股比例分担。

 2、减值测试补偿

 (1)资产出售方同意根据2015至2017会计年度(如未能于2015年完成交割,补偿期相应顺延一年)沈阳焦煤资产减值情况,以股份的形式对红阳能源进行补偿。

 (2)期末减值额的确定

 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沈阳焦煤100%股权作价—期末沈阳焦煤100%股权评估值(扣除补偿期内沈阳焦煤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在补偿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红阳能源聘请并经资产出售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沈阳焦煤100%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以该评估报告确定的沈阳焦煤100%股权价值作为期末沈阳焦煤100%股权评估值。

 上述减值测试应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的确定

 每年减值测试补偿股份总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其中已补偿股份数量=以前年度通过业绩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形式累计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年度通过业绩补偿形式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如期末减值额为正数,则红阳能源应回购资产出售方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

 如期末减值额为负数,则资产出售方不承担任何股份补偿义务。

 (4)减值测试补偿程序

 2015年度至2017年度期间,红阳能源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经资产出售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沈阳焦煤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红阳能源应在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最终的专项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回购价格(总价人民币1元)书面通知资产出售方,资产出售方应在收到红阳能源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数过户至红阳能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必要时还应与红阳能源签署股份回购协议(该协议应约定回购总价为人民币1元)。该等股份过户后,红阳能源应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手续。

 该等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由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按照其原对沈阳焦煤的持股比例分担。

 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资产 [2016]评字第90016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东权益价值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5010018号)。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沈阳焦煤100%股权相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时的评估值存在资产减值19,341.20万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XYZH/2015CCA10008)在标的资产即沈阳焦煤在交割期间的损益为-129,771,068.66元。 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在2015年12月8日之前已对红阳能源进行了现金补偿。因此,扣减后本次2015年需补偿为63,640,931.34元,按照股份补偿公式计算,资产减值需补偿总股数为9,470,377股,扣除业绩补偿的633,527股后需要再补偿8,836,850股。综合两方面的补偿,共计补偿9,470,377股。根据《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应分别补偿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

 根据补偿协议之约定,红阳能源应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东权益价值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5010018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股份回购数量、回购价格(总价人民币1元)书面通知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后者应在收到红阳能源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上述需补偿的股份数过户至红阳能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等股份过户后,红阳能源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手续,同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二、回购并注销股份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目的:履行发行对象重大资产重组承诺,股份回购注销 。

 2、回购股份方式:定向回购发行对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

 3、回购股份价格:总价1.00元人民币 。

 4、回购股份数量:9,470,377股。

 5、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6、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

 7、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联董事林守信、张德辉、张兴东、陶明印、胡宝新、包学勤回避表决,其他参与表决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2015年年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审议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备查文件

 1、红阳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6-030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

 办理股份回购与注销相关事宜的公告

 ■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6年5月5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为保证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承诺未完成的股份补偿相关事项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补偿措施相对应的股份回购与注销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支付对价;

 3.签署、修改相关交易文件、协议及补充文件(如有);

 4.办理相关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事宜;

 5.股本变更登记及信息披露事宜;

 6.办理与本次承诺补偿回购与注销股份相关的法律诉讼事宜;

 7.办理与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有关的其他事宜。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6-031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

 根据公司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沈煤集团”、“中国信达”、“锦天投资”、“锦瑞投资”与“锦强投资”;合称“资产出售方”)签订了《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及《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规定“资产出售方同意根据2015至2017会计年度(如未能于2015年完成交割,补偿期相应顺延一年)沈阳焦煤资产减值情况,以股份的形式对红阳能源进行补偿”。

 现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5010017号)、《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5010016号)、《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东权益价值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25010018号),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资产 [2016]评字第90016号),经测算需要补偿9,470,377股,红阳能源将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340,879,312股减少为1,331,408,935股,注册资本由1,340,879,312元变更为1,331,408,935元。因此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总股本进行修改。

 上述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032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16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6年4月2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47.57%股份的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5月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16年5月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2015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与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2016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4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5月16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沈煤宾馆会议室(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北一路)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6日

 至2016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2016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1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7、8、9、10、12、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5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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