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普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6年1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徐昭、顾佳丹、李养民、唐兵、田留文和独立董事季卫东、李若山、马蔚华、邵瑞庆均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表决投赞成票。经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注册200亿超短融及注册DFI的议案》:
1.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新注册超短期融资券人民币200亿元(余额),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270天,发行方式可分次滚动发行;
2.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DFI(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债务融资工具)资格,发行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DFI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余额),有效期两年,发行方式可分次滚动发行;
3.同意就上述两项债券发行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或副董事长处理发行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发行数量、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期限、评级安排、筹集资金运用、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4.如果公司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债券一般性授权(“2014年度授权”)的授权有效期内完成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则公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上述两项债券的发行事宜;如果公司不能在2014年度授权有效期内完成注册,则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行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的前提下,继续授权公司可以就本议案所涉两项债券发行事宜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并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上述两项债券的发行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