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相关配套工作安排的通知》以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就指数熔断实施期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 适用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触发不可恢复的指数熔断机制,即指数熔断至15:00且当日不再恢复交易。当触发指数熔断但相关证券交易所当日均恢复交易的,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开放时间均不进行调整。

 二、 适用基金范围

 (一)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和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中不包含指数熔断品种的债券型基金的开放时间不受指数熔断的影响,基金开放时间不进行调整。

 (二)除上述基金外的混合型基金及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中包含指数熔断品种的债券型基金和其他类型基金可对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具体以本公司相关公告或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三、具体业务规则调整

 (一)当触发不可恢复的指数熔断导致交易所提前停止相关证券品种交易(含开盘竞价阶段),当日指数熔断时点至15:00间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含从不受熔断影响的基金转出并转入至受熔断影响的基金的情况)申请(以下简称“交易申请”)将可能无法按照当日交易申请进行处理。

 (二)当发生指数熔断导致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对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对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因熔断规则导致收市时间不一致的,将按照孰早原则执行。

 (三)本公司依据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的业务申请时间进行系统处理。在指数熔断导致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时,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交易申请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出现导致投资者交易申请失败等情形。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本公司届时发布的公告以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处理规则,并与基金销售机构及时取得联系沟通确认,注意投资风险。

 四、重要提示

 (一)指数熔断机制适用的旗下基金范围以及相关具体业务规则安排,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未来证券交易所指数熔断机制规则的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监管规范性文件或者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证券交易所实际发生指数熔断导致提前停止交易当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当日交易申请等业务实际办理时间的变化等事项。如届时发布的公告涉及具体基金当日交易申请等业务办理时间的处理方式与上述处理方式不一致的,以届时公告的内容为准。

 (三)指数熔断触发后,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跨品种、跨市场及跨境套利等因素的基础上,为保护长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自律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四)指数熔断触发后,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延缓支付基金赎回款。

 (五)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网站:www.xyamc.com

 2、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风险,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