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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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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西南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8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发行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息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西南01,代码123276

 3、发行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0亿元,本期债券为1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次级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次级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等操作。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7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11、债券的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和转让。

 二、本期债券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6日

 2、兑付停牌日:2016年1月7日

 3、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2016年1月11日

 4、摘牌日:2016年1月11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兑付、兑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西南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刘胤

 联系电话:023-63786433

 邮政编码:400023

 2、主承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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