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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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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89 股票简称:广东榕泰 编号:2015-070
债券简称:12榕泰债 债券代码:12221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榕泰债”公司债券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0

 ●回售简称:榕泰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30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1月25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12榕泰债”公司债券利率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12榕泰债”债券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2榕泰债,债券代码:122219)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2榕泰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2榕泰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5.90%不变(本期公司债券采取按单年计息,不计复利)。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所有债券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发行人按5.90%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其中,选择不回售的,其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90%;部分回售的,发行人兑付回售部分的债券的本金,继续持有部分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90%;全部回售的,发行人兑付全部回售债券份额的本金。

 4、回售价格:100元/张。

 5、回售申报日: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30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6、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1月25日。

 7、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榕泰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榕泰债”的收盘净价为101.10元/张,略高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利息。

 一、“12榕泰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榕泰债。

 3、债券代码:122219。

 4、发行总额:7.5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86号”文。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9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100元。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12榕泰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

 10、投资者回售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2榕泰债”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者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3年1月24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6年1月24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3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

 17、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级。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12榕泰债”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0,回售简称:榕泰回售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3、回售申报日: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30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的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榕泰债”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1月2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榕泰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榕泰债”的收盘净价为101.10元/张,略高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1月2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1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5.90%。每手面值1,000元的“12榕泰债”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7.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 1,000元派发利息为53.1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30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榕泰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 “12榕泰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榕泰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榕泰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6年1月24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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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榕泰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年1月24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榕泰债”债券。请“12榕泰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榕泰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6年2月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联系地址:广东省揭东区经济试验区西侧

 联系人:徐罗旭

 联系电话:0633-3568053

 传真:0663-3568052

 2、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联系人:龙凌、叶滨

 联系电话:010-60833539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险大厦

 联系人:费琳

 电话:021-68419135

 传真:021-68870064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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