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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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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5-88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发”或“公司”)本次股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6,489,8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1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1)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包括赠与资产及对公司进行产业整合,从而扭转公司主营业务颓势,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提升公司财务质量,相应增加A股流通股股东权益。资产重组方案包括赠与资产(保丽龙业务及整机业务相关资产)、业务整合(整合销售业务体系、整合研发体系及升级增强印刷电路板业务)两部分,通过资产重组将SST华发主营业务定位于液晶显示器产业,使其在几年内成为深圳液晶显示器产业的龙头企业。截 止 2007 年4 月27 日, 武汉中恒已将涉及整机组装业务账面价值2,073,612.34元的机器设备移交给本公司,武汉中恒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除上述已移交资产之外的相关流动资产、机器设备、其他资产、流动负债及其他负债移交给本公司;三个月内将相关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本公司,并完成全部的过户手续。如武汉中恒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其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已就武汉中恒赠与资产的移交和过户事宜分别出具了专项说明和律师分析意见。

 (2)同时,武汉中恒再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1.5股对价股份,共计支付8,435,934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本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3日召开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06-33)已刊登于2006 年11 月14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7年5月17日。

 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2007年5月1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12月29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16,489,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注释:(1)2009年12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将所持全部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6,489,894股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出质押,质押期限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截止本次解除限售前,武汉中恒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总股数为116,489,894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1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14%;

 (2)武汉中恒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16,489,8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14%,因其关联公司涉及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于2014年10月14日被司法冻结,于2015年5月8日解除了司法冻结,详情请见2014年11月22日及2015年5月12日的公司公告。

 (3)2015年9月8日,武汉中恒将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6,000,00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2015年9月8日,武汉中恒与中信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6,000,000股再次质押给中信银行,并已于 2015年9月10日在中登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从股改实施后至本次解除限售前,没有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解禁申请的核查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止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华发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 否;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承诺:如果该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公司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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