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17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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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需审议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钱高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吴勇敏、陈希琴、吴伟明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朱志荣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副总经理周宏先生、财务总监朱志荣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参加竞买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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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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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1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万俊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