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关联人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议案的投票权。
二、会议通知情况: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5年12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 www. 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5-051)。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1日(周一)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2111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15:00 至2015年12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俊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名,代表股份数为150,995,9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48,404,5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591,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审议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79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股份数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股份数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延期复牌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79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股份数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股份数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磊、沈苏宁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