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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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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5-124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相关议题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杭萧钢构与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钢结构住宅体系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共同投资钢构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钢结构住宅体系(含钢管束住宅组合结构)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共同投资钢构公司,公司出资600万元,占共同投资钢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

 相关事项详见2015-125《杭萧钢构关于与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 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5-125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甲方”)是“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长期致力于研发钢结构住宅体系,并应用于多个工程项目,目前研发的钢管束组合结构体系正应用于样板工程,公司钢结构住宅体系(含钢管束住宅组合结构,下同)以其特有的结构优势成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且公司就相关技术已申报了多项国家专利,进行相应知识产权保护,近日公司与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有关钢结构住宅体系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大鼎世纪广场3栋2单元5层502号

 3、法定代表人:聂贤洪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许可乙方享有使用其以下资源的权利:

 (1)钢结构住宅体系的全部设计技术、制造技术和施工技术;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甲方的钢结构住宅体系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实施许可;

 (3)以钢结构住宅体系争取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支持

 (如土地、税费、奖励、补贴、融资等);

 (4)建设钢管束住宅组合结构构件加工厂所需的技术及培训;

 (5)钢结构住宅的构件生产、工程施工管理模式及培训与咨询服务;

 (6)生产设备的采购指导、设备战略合作方资源;

 (7)品牌资源、VI标识系统,包括工厂应用系统、工地应用系统和行政办

 公应用系统;

 (8)代理商营销网络、工程设计、集团采购等资源的有偿支持。

 2、经营区域范围:甲方授予乙方被许可经营区域为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甲方在该区域内仅设壹家合作方)

 3、资源使用费支付: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500万元(叁仟伍佰万圆整)。

 (2)乙方应按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元/㎡(每平方米人民币伍圆)的费用。

 4、其他:

 (1)甲方在研发过程中发现提供给乙方的技术存在缺陷或潜在不良后果,应及时告知乙方消除,乙方应按甲方消除技术缺陷方案或更优的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

 (2)乙方在设计、制造、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要求等进行操作,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处理;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存在缺陷,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按甲方消除技术缺陷方案或更优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处理。

 (3)甲方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获得了众多的专利技术,但并非每项专利都能成

 功或需要应用于钢结构住宅体系;同时甲方所研发出的任何钢结构住宅体系的新技术都有一个改进完善的过程,乙方利用该技术体系,也即接受了甲方该技术体系或专利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未知缺陷,以及相关资料和各种报批手续可能会存在的短缺、不全,乙方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并能接受,若因此给乙方造成不良后果,乙方不能因一般缺陷、短缺、不全而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责任。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鉴定或认可也会有一个合理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和审图、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异议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协议,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00万元。

 (5)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三的罚息;逾期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6)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合作协议的履行是公司新商业模式(以技术实施许可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钢结构住宅体系的合作)的再次践行,对加快商业模式落地有积极促进作用。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期业绩将有积极影响。

 2、按双方签订后的《合作协议》,乙方应按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元/㎡(每平方米人民币伍圆)的费用。但因乙方后续开发或承接的钢结构住宅项目存在不确定性,故相应向甲方支付的该等费用存在不确定性。

 3、甲方出资600万元占股20%与乙方共同投资钢构公司。该投资事项需在乙方支付完3500万元资源使用费后生效。该投资回报受钢构公司经营情况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4、我司将在目前钢结构住宅体系基础上,继续加大钢结构住宅体系技术研发和营销投入,积极推动与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实施许可的商业合作模式,全力推进钢结构住宅体系的技术市场化。

 5、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为协议的履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1、现双方合作协议已签订,但实际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2、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后续合作协议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杭萧钢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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