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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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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5-086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发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披露他人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项(以下简称“此事件”)。在此事件中,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据悉,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为涉案贷款的借款方,涉案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等四家银行为贷款方。

 公司曾分别于2015年8月8日发布《福建三钢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2015年8月18日发布《福建三钢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就此事件的后续情况进行披露,即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鼓民初字第4236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商事诉讼一审程序告知书》([2015]榕民初字第1205号)等法律文书。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敬请参见《福建三钢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福建三钢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第三节重要事项的第二点“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就此事件的后续情况进行披露,即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5]鼓民初字第4235号、第6397号)等法律文书。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就此事件的披露内容具体如下:

 2015年8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235号法律文书,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再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公司,要求公司退还汇票垫款14,894,053.48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时止,截止2015年5月29日,尚欠借款利息82,006.65元),并要求公司及其他被告(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及彭根发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10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397号法律文书,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湖东支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及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川能源有限公司(据悉,除我公司外,其他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承担票据责任,共同向海峡银行湖东支行支付票据款24,969,062.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8,272.19元[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不含),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暂计25,067,335.06元。并要求公司及其他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川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告至今,公司又陆续收到与此事件有关的另外五宗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具体如下:

 1、2015年11月,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鼓民初字第7056号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及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成琦、彭根发对福建省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拖欠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3,671,134.61元、利息987,607.48元及律师费损失246,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4,905,242.0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成琦、彭根发、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2015年11月,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鼓民初字第7057号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及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英俊、彭根发对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拖欠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2,494,190.34元、利息959,173.99元及律师费损失234,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3,687,864.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英俊、彭根发、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3、2015年11月,公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榕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以金融借贷为案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及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根发、彭英龙对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拖欠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46,830,240.63元、利息2,111,689.36元及律师费损失342,5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9,284,50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本公司及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根发、彭英龙、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4、2015年12月,公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榕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海峡银行湖东支行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对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拖欠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款本金人民币41,925,994.24元、利息522,490.72元及律师费132,94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2,581,426.9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

 5、2015年12月,公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榕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海峡银行湖东支行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对福州吉电贸易有限公司拖欠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款本金人民币29,929,845.93元、利息707,168.01元及律师费108,13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0,745,151.9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福州吉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上五宗民事诉讼案件涉及的金额共计为171,204,195.31元。截止本公告日,包括上述五宗民事诉讼案件在内的基于此事件而涉及的共计九宗民事诉讼案件均处于审理阶段。

 本公司经核实,确信未与此事件中涉案的银行、企业签订涉案的保兑仓三方协议或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未向涉案的银行出具过涉案的额度占用确认函,未收到任何一张涉案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与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不存在涉案协议或商业汇票项下的贸易关系,本公司因印章被他人伪造而卷入此事件中。此事件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除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外的其他三家涉案银行提供的检材上有关本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依法作出闽公鉴[2015]403号《鉴定书》,确认检材上使用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黎立璋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印文均与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倘若涉案的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所出具的相关协议、合同、票据上的印章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与公司印章一致,则本公司将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虽如此,本公司亦将穷尽最大努力将损失降至最小。目前,公司已积极准备应诉工作。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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