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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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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5-06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已单独列式。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5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8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兴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728,19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44.8623%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572,79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44.79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5,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0.071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股份4,768,5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890%。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由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河建安”,金河建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公司董事长王东晓先生100%控股)和呼和浩特昌福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昌福兴”,昌福兴主要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员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80,4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8.6575%;反对1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5545%;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7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80,4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575%;反对1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45%;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88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82,1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29%;反对1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5%;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6%。

 本议案审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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