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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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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15-077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士颖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蓝晓寒先生因事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魏强先生因事请假。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财务总监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对外公开转让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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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

 2、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所审议事项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新颖律师、魏吓虹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5]第182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律师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5]第182号)。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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