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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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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监管层对资本市场信心
□招商证券投行部 陈浩

 □招商证券投行部 陈浩

 

 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并正式宣布重启IPO。此次改革突出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更加重视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向市场明确了监管部门排除各项障碍,坚定不移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决心。

 此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一系列“组合拳”,承上启下,循序渐进,体现了监管层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高屋建瓴和巨大耐心。此次改革的各项举措稳健而有效,和以往历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一脉相承,反映了监管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2015年7月初,由于A股市场异常波动,已经启动新股发行程序的28家公司暂缓发行,首发企业的初审会、发审会等会议随之暂缓安排。经过几个月来的调整和恢复性上涨,目前A股投资者信心一定程度上得到重塑,去杠杆化、清理场外配资、完善程序化交易等防范资产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作基本结束。在此背景下重启新股发行,逐步恢复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水到渠成,是顺应市场需求的必然选择。此次中国证监会重启IPO并保持合理适度的新股供给,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功能,积极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彰显市场监管者对中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信心。

 此次改革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而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突出了发行审核重点,有利于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约束,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改革再次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核查把关责任,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投资价值。这一调整向市场进一步明确监管审核工作重点将持续关注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发行人的质量优劣和投资价值由市场决定,监管部门不对其“背书”,也不对持续盈利能力做判断。相信只要市场各方精诚团结,坚持市场化方向,持续坚决推进注册制改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平、理性、成熟、高效的资本市场必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强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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