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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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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31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年4 月1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515号文 《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隆基股份”、“母公司”或“甲方”)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6,885,645股新股,本公司实际发行股票128,104,575.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30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1,959,999,997.5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40,028,104.53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919,971,892.97元,上述资金于 2015年6月15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01730008号验资报告。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为了便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管理,2015年6月30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相关公告);2015年7月7日公司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隆基”)、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分别与隆基股份、各开户银行、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相关公告)。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银川隆基2GW切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相关公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

 备注: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承诺金额

 鉴于原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变更为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和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募集资金以银川隆基分别向西安隆基、无锡隆基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资金。

 为便于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年10月30日公司与民生银行、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账户用于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子公司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隆基”或“丁方”)与隆基股份、民生银行、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账户用于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上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及其子公司分配的总体情况如下:

 ■

 备注: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承诺金额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A.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葛体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 17:30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B.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对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葛体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 17:30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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