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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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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10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日上午9: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稻香湖景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49,520,2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0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49,315,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04,5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470,2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65,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04,5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公司拟放弃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45%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3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869%;反对204,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3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204,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6.4989%;反对204,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3.5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本公司拟放弃北京道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8.547%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3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869%;反对204,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3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204,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6.4989%;反对204,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3.5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 本公司拟放弃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3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869%;反对204,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3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5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204,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6.4989%;反对204,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3.5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天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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