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1号中国联通大厦A20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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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晓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赵纯均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独立董事夏大慰先生因有重要会议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汪世昌先生、监事蔡全根先生均因有重要会议未能出席;
3.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超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通信铁塔及相关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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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特别授权并指示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就转让电信铁塔及 相关资产出具股东书面决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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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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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东书面批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联通红筹公司”)系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公司,就联通红筹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并出售电信铁塔及相关资产的交易(以下简称“本交易”),按照有关“渗透投票”的规定,本公司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包括: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并出售通信铁塔及相关资产;
2. 特别授权并指示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就转让电信铁塔及相关资产出具股东书面决议。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44条,联通红筹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就本交易向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和中国联通集团(BVI)有限公司取得了书面批准。本交易因此被视作已于2015年10月30日获正式批准以代替召开联通红筹公司股东大会。
四、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丽荣律师、苏翠萍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指派刘丽荣律师、苏翠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