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65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在30
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反馈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补充了相关资料,并作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
为落实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方出具了以下承诺及同意函文件:
1、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2015年10月22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自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年5月9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湖北能源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湖北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承诺不减持湖北能源股票,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提前还款的同意函
2015年10月22日,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提前还款的函》:“同意你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自行决定提前偿还我公司的任一借款,提前偿还金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为便于办理,具体还款金额及明细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我公司”。
3、关于提供委托贷款的承诺函
2015年10月22日,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本公司承诺按照持股比例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能源东湖燃机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4、关于确保募集资金不用于其他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承诺
2015年10月22日,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不用于实施其他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1)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公司将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偿还范围和原则履行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其它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2)本次募集资金将不得用于公司其它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公司将严格按照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运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不被变相用于公司其它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在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