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13.25A条关于披露已发行股本变动情况报表的要求、第10.06(4)(a)条关于购回股份的披露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披露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的《翌日披露报表》,供参阅。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翌日披露報表
(股份發行人 ── 已發行 股本變動及/或股份購回)
上市發行人名稱: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202 呈交日期:30/09/2015
如上市發行人的已發行股本出現變動而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25A條作出披露,必須填妥I部 。
如上市發行人購回股份而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0.06(4)(a)條作出披露,則亦須填妥II部。
證券詳情: 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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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部註釋:
1. 若股份曾以超過一個每股發行價發行,須提供每股加權平均發行價。
2. 請填上根據《上市規則》第13.25A條刊發的上一份「翌日披露報表」或根據《上市規則》第13.25B條刊發的上一份「月報表」(以較後者為準)的期終結存日期。
3. 請列出所有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25A條披露的已發行股本變動,連同有關的發行日期。每個類別須獨立披露,並提供充足資料,以便使用者可在上市發行人的「月報表」內識別有關類別。例如:因多次根據同一股份期權計劃行使股份期權或多次根據同一可換股票據進行換股而多次發行的股份,必須綜合計算,在同一個類別下披露。然而,若因根據兩項股份期權計劃行使股份期權或根據兩項可換股票據進行換股而進行的發行,則必須分開兩個類別披露。
4. 在計算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變動的百分比時,將參照以上市發行人在發生其最早一宗相關事件前的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 (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已購回或贖回但尚未註銷的任何股份) ;該最早一宗相關事件是之前並未有在「月報表」或「翌日披露報表」內披露的。
5. 如上市發行人的股份暫停買賣,則「上一個營業日的每股收市價」應理解為「股份作最後買賣的營業日當天的每股收市價」。
6. 如購回股份:
「發行股份」應理解為「購回股份 」;及
「已發行股份佔有關股份發行前的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百分比」應理解為「已購回股份佔有關股份購回前的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百分比」。
7. 如贖回股份:
「發行股份」應理解為「贖回股份 」;及
「已發行股份佔有關股份發行前的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百分比」應理解為「已贖回股份佔有關股份贖回前的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百分比」。
「每股發行價」應理解為「每股贖回價」。
8. 期終結存日期為最後一宗披露的相關事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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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部註釋:請註明是於本交易所、另一家證券交易所 (列明交易所名稱)、以私人安排方式或以全面收購方式進行。
呈交者: 譚華傑
(姓名)
職銜: 公司秘書
(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