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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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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5-119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9月25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9月22日通过传真和送达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经通讯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何人宝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戴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王莺妹女士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戴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关辉先生因内部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戴涛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详情及戴涛先生简历请见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

 因公司募投项目之一“永太药业制剂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及海外研发支出需要,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成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外汇先行支付相关款项,公司按照付款日汇率对应等额人民币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划入公司流动资金账户,归还相应款项。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本议案限制性股票解锁是指2014年2月21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个解锁期40%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设定的业绩指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对上述40%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

 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永太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相比于2012年,2014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25%;相比于2012年,2014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

 4、根据《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必须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2014年营业收入为1,061,449,342.59元,2012年营业收入为838,874,861.48元,同比增长26.53%,符合不低于25%的业绩目标。2014年净利润为72,948,958.69元,2012年净利润为55,966,779.48元,同比增长30.34%,符合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的业绩目标。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解锁其他条件,公司董事会授权证券投资部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5-12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9月25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9月22日通过传真和送达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主席武长江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经举手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3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详见2015年9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5-12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关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关辉先生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关辉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鑫辉矿业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职务,参股子公司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职务,参股子公司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职务。

 公司及董事会对关辉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及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董事长王莺妹女士的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认真审核了补选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认为戴涛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戴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其任职资格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戴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

 戴涛先生的简历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6日

 附件:戴涛先生简历及联系方式

 1、简历

 戴涛先生:男,34岁,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13 年起至今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证券投资总监,历任公司证券部经理、证券投资总监。

 截至目前,持有本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0,8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1号

 邮政编码:317016

 办公电话:0576-85588006

 传真号码:0576-85588006

 电子邮箱:daitao@yongtaitech.com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5-12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526,4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065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监高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于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40%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1月13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年2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4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4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2014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5年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15年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五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00万股,回购价格为6.18元/股。2015年3月24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00万股的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11、2015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5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自永太科技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截至2015年9月25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共526,40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3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永太科技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的本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永太科技就本次解锁事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据此,永太科技可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进行本次解锁。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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