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9月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定法院”)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岑”)
2.法定代表人:彭坚贤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
2.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三)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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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求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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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决情况
2015年9月2日 罗定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39-1号、(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39-2号,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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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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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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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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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目录
罗定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39-1号、(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39-2号。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