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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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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8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13日—2015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3日15:00至2015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1,789,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9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1,530,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9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58,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其参股公司4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1,788,9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19,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13,431,986股)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8,356,9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19,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1,789,4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19,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1,788,9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19,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9%。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叶正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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