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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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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云内动力 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董2015—055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保荐协议》,并于2014年12月19日与国信证券签署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委托其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指派崔威先生和程久君先生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召开的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9月14日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与原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与国信证券签署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工作的协议》。

 自公司与海通证券《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由海通证券承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的持续督导工作。海通证券指派李凌先生和陈星宙先生担任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保荐代表人李凌先生、陈星宙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李凌、陈星宙简历

 李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主办和参与云维股份(600725)、宏源证券(000562)、大东方(600327)、朗姿股份(002612)等再融资项目以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

 陈星宙: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具有丰富的保荐承销工作经验。曾负责或参与智云股份IPO、辉丰股份IPO、德力股份IPO、大连三垒IPO及獐子岛非公开发行等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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