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4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13日—2015年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3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4日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8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曾国华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59,610,2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25%。其中: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59,263,7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22%。
(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346,4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对瑞海水城房地产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对瑞海水城房地产项目追加投资34,916.14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259,273,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336,3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反对336,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朝霞 刘启亮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