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10月24日公告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24,简称“11徐工02”)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4.89%,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4.89%,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1徐工02”。投资者参与回售“11徐工02”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9月7日、9月8日和9月9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0月26日。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11徐工02”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1徐工02”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1徐工02
3.债券代码:11212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5年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票面利率:4.89%,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2年10月26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本次利率调整:在“11徐工02”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4.89%,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二、“11徐工0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徐工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9月7日、9月8日和9月9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1徐工02”。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0月2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4.89%。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1徐工02”派发利息为48.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9.1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01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1徐工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1徐工02”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9月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11徐工02”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
联系人:刘敏芳、李栋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联系电话:0516-87565621,87565623
传真:0516-87565610
邮政编码:221004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付蓉、林森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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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