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董事万胜平先生的通知,于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7日通过长盛创富—盛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董事万胜平先生。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2015年7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和安徽证监局《关于开展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人员承诺自2015年7月11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的增持计划为商晓波先生2200万元,邓烨芳女士1000万元,万胜平先生300万元,汪国胜先生300万元,此次拟增持资金共计3800万元,具体的增持资金变动的上下限为10%。并且会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或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式积极主动增持公司股票。
三、增持方式及资金来源
1、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方式进行增持。
2、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为控制股东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董事万胜平先生。自筹资金。
四、本次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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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前,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166280000股,占公司股份的62.04%;董事万胜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3300000股,占公司股份的1.23%。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董事万胜平先生本次通过长盛创富—盛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共计公司股份2586100股,增持金额为3495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966%。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及安徽证监局《关于开展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2、公司董秘汪国胜先生巳于2015年7月13日前通过二级市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182500股,增持资金约3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68%。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部分高管承诺:本次增持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增持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