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韩万宁
美国证券市场上现在实行的熔断机制(Circuit Breaker),是在经历过两次市场大跌之后逐步形成的。1987年的“黑色星期一”催生了指数熔断机制,而2010年的闪电崩盘催生了个股熔断机制,以及后来取而代之的涨跌限制机制。
1987年10月19日,美股道琼斯指数大跌22%,引发全球股市集体暴跌。为平抑市场巨幅波动,并给投资者和交易员在股市大幅震荡期间有时间作出更理性的思考,美国证券市场管理层着手酝酿在股市暴涨暴跌时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第二年10月,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联合提出的熔断机制方案。此后有过几次调整,直到2013年,根据当年4月8日生效的最新修改规则(Rule 80B),才最终确定了目前的熔断机制。根据修改规则,原来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为标的改为标准普尔500指数,在对跌幅的计算中,样本时间由每季度平均价改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市场波动的比例则由10%、20%和30%改为7%、13%和20%三档。在该机制下,一旦股指在9:00至15:25(美股16:00收盘)期间触发第一档7%和第二档13%,则停止交易15分钟,之后恢复交易;如果在15:25之后触发,则不会停牌。无论何时触发了第三档的20%,则当日余下时间市场全部暂停交易。此外,第一档和第二档每个交易日只能实施一次,一档暂停实施一次后,除非股市再次波动到二档标准,否则不能再次暂停。同样,二档暂停实施一次后,除非达到三档标准,否则也不能再次实施。为防止证券和期货市场价格下跌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匮乏,该机制还被赋予跨数个金融市场停市的权力,包括股指期货市场等。
不过,指数熔断机制并不能避免个股的大幅波动,尤其是程序化的高频交易盛行的情况下。2010年5月6日,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在20多分钟内暴跌约1000点,降幅达9%,市场称之为“闪电崩盘”。这一事件的罪魁祸首正是个股的高频交易,大型投资机构主要利用高速计算机按照交易模型在极短时间内自动做出投资决策,以期先于市场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但高速指令产生的错误可能给股市带来灾难。
“闪电崩盘”最终催生了美国的个股熔断机制。当年6月,在美国交易所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主导下,美国证监会推出了相应的个股熔断机制。根据美国证交会发布的声明,这项针对个股的“熔断机制”首先将适用于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成分股,即如果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成分股在5分钟内波动10%,交易所将暂停其交易,后来逐渐推广到整个股市。
不过,2012年5月31日,美国证监会又批准了以涨跌限制机制替代之前实施的个股熔断机制。原因在于个股熔断机制适用于超出了既定门槛限制并由错误行为引发的情况。相较之下,新的“涨跌限制机制”则着力于阻止个股偏离一个特定的价格幅度区间。这一区间被设定为前五分钟交易平均价格之上或之下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因股价不同而异。通常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成分股、一些ETF)在3美元以上的股票的涨跌限制在5%,0.75-3美元股票的涨跌限制在20%;第二类(其他类)3美元以上股票的涨跌限制在10%,0.75-3美元股票的涨跌限制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