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及《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获得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及约束力。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川投能源”或“发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提案报告》,决定按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的股份暂作为库存股做账务处理,待回购完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进行最后处理。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就召集“13川投01”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会议时间:2015年9月7日上午10:00
3.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23号6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
5.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26日
6.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次发行债券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
(2)持有“13川投01”的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能行使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20%以上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②发行人及上述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
(3)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和发行人委派的人员。
(4)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
(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及办法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由负责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4.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书面文件,于2015年9月2日上午12:00前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下述债券受托管理人,邮寄方式的接收时间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5.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文哲、欧阳鹏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64
(2)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23号
联系人:鲁晋川、黄希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2.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每一张“13川投01”(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债券有一票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5.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6.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2.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附件一:
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提案报告》,决定按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的股份暂作为库存股做账务处理,待回购完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进行最后处理。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能够承担人民币3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就“13川投01”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请“13川投01”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就公司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后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13川投01”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13川投01”提供担保。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13川投01”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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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请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任意一栏打“√”;
2.如果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