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5-036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将为控股子公司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煤业)两笔共计15,000万元的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本次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外,公司已为河南煤业一笔10,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了担保责任;

 ●公司为河南煤业上述25,0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2015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财务)《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煤业触发了与其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形,且河南煤业书面告知无法提前清偿其两笔分别为5,000万元和10,000万元借款本息的事项,要求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前就上述两笔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测算,截至8月7日,上述两笔与国电财务的借款利息等预计不超过120万元,最终以公司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下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鉴于河南煤业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短期内确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公司根据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将全额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河南煤业进行追偿,同时将要求河南煤业其他股东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除上述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共计15,000万元的借款外,公司已就河南煤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花桥支行)的一笔10,000万元借款本金及60.5万元利息(本息共计10,060.5万元)承担了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至此,公司将为河南煤业共计25,000万元的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及不超过180.5万元利息(预计本息不超过25,180.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河南煤业成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本公司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75%,其余三股东及所持股比为: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投资)15%、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科技)5%、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公司)5%。该公司注册地址:禹州市滨河路127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晖;主要经营范围:对煤炭行业的投资;煤炭批发经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河南煤业的资产总额52,852万元,负债总额36,927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借款总额为25,000万元),净资产15,925万元,资产负债率69.87%?。2014年12月末实现利润总额-8,742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下述相关数据以公司2015年半年度披露数据为准),河南煤业的资产总额50,638万元,负债总额38,858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借款总额为25,000万元),净资产11,780万元,资产负债率76.74%?。2015年6月末实现利润总额-4,144万元。

 三、提供担保情况

 (一)财务公司5,000万元借款担保

 1.担保审批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河南煤业提供15,000万元的银行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河南煤业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2.担保履行情况

 2012年9月26日,公司与国电财务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河南煤业一笔向国电财务的5,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国电财务签订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借款合同,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借款或赔偿损失等一切法律责任。

 (4)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3日。

 (二)财务公司10,000万元借款担保

 1.担保审批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续贷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河南煤业提供20,000万元的银行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河南煤业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2. 担保履行情况

 2013年4月23日,公司与国电财务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河南煤业一笔向国电财务的1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国电财务签订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借款合同,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本合同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借款或赔偿损失等一切法律责任。

 (4)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3日。

 (三)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为20,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28,093.1万元)的8.99%;其中,公司为河南煤业两笔共计15,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情况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和9月28日、2013年3月19日合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8、048,2013-008、025)。

 四、反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与河南煤业其他股东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2013年4月23日和2014年7月25日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为保障公司担保债权的实现,河南煤业其他股东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公司为河南煤业上述三笔共计25,000万元的借款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的债权及反担保人:

 (1)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32012090111067号)中约定的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反担保人:安华投资、星泰科技。

 (2)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32013040111029号)中约定的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反担保人:安华投资、星泰科技。

 (3)河南煤业与中行花桥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花国电贷字001号)中约定的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反担保人:安华投资、星泰科技、海虹公司。

 2.反担保保证期间:自公司代河南煤业偿还贷款、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3.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反担保范围:包括《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公司代反担保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5.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划款义务的,每延长一日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生效条款: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7.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除上述条款之外,反担保合同无其它重要条款。

 五、承担担保责任对公司的影响

 自2011年河南省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政策以来,受该政策的影响,河南煤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融资难度大,为保证该公司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争取早日走出困境,公司为其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上述担保议案均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获得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事先发表了独立意见。

 鉴于目前国内煤炭市场形势不利于河南煤业扭转经营困局,短期内其不具备偿还到期银行借款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公司本次对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两笔预计不超过15,120万元的金融机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本次承担担保责任后,将把为河南煤业代偿的全部(不超过25,180.5万元)金融机构借款本息列为公司对河南煤业的债权,预计公司为河南煤业上述不超过25,180.5万元金融机构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将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后续安排

 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在为河南煤业金融机构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后,积极按照法律规定向河南煤业进行追偿,同时,按照公司与河南煤业其他股东签署的《反担保协议》的有关约定,积极采取措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七、其他

 公司将就承担担保责任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报备文件

 1.国电财务《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