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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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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暨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22 股票简称:宏图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5-081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暨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筹划资产收购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详见2015年7月22日披露的公司临2015-073公告)。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本次资产收购的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对标的公司的调查和评估工作。鉴于该事项仍在商议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9日(周三)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将尽快完成本次资产收购的后续工作,并于本次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宏图高科 公告编号:2015-082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8号703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怀珍女士主持了会议。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张宇坤、陆为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及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韩宏图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分11项逐项表决)

 1.0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禁售期、行权期/解锁期、行权日/解锁日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6授予与行权/解锁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8会计处理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9授予与行权/解锁的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0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1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1.01-1.11)、2、3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宇坤、陆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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