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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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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5-050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23日下午13: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22日-7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公司七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兆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3,60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4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2,80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6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梁振东、张明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3,6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3,6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3,6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振东、张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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