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公司对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5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监高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仅有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控股”),其余不超过9名发行对象目前尚未确定,待取得发行批文后将通过询价产生,具体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星王控股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王应虎为其执行董事;其未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王涛为其监事;王辉为其经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董监高最近5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星王控股成立于2014年6月30日,成立至今未受过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星王控股、王应虎、王辉和王涛不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也未收到民事或刑事判决书。
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雁塔分局证明,王应虎、王辉和王涛未有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星王控股于2015年7月8日出具的声明,自成立以来,其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王应虎、王辉和王涛于2015年7月8日分别出具的书面文件,其最近5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王辉、王涛和王应虎最近5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如下:
(一)王辉、王涛、陕西飞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家饰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情况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全体股东王辉、王涛、陕西飞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飞达”)于2007年10月15日与上海家饰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饰佳”)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上海家饰佳向陕西华泽投入资金1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666.66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剩余14,333.34万元用于增加资本公积,持有陕西华泽10%的股权,同时,王辉、王涛、陕西飞达承诺陕西华泽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且承诺陕西华泽2008年进行分红。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等原因导致王辉、王涛、陕西飞达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上海家饰佳于2009年将王辉、王涛、陕西飞达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履行《投资协议》的约定、调高其在陕西华泽中的持股比例并要求分红。
2、履行情况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0]徐执第1610号)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11月24日《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全部陕西华泽股权进行了解冻,并按照《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海家饰佳所持有的陕西华泽10%股权办理了变更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公开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并结案。
该诉讼结案时,陕西华泽钴镍金属有限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资产,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与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情况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因合同纠纷被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融辉”)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判决星王集团归还西安融辉52,109,150.34元,王应虎对星王集团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履行情况
截至2015年6月18日,星王集团已向西安融辉支付了上述全部欠款,对方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三、附件
1、《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之发行对象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监高最近5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的核查报告》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