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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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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 公告编号:2015-031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2015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15:00至2015年6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工业园区步焦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4.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主持人:董事长 杨卫东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3,016,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658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6,3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2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卫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3,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656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016,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6,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016,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6,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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