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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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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73 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5-037号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价格0.0095元;QFII每股红利价格为0.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事宜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1元

 4、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4) 持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1元/股。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四、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公司第二大股东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因被司法冻结,现金红利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2、除上述股份外,其他股份的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北方大厦21楼

 2、地点:证券事务部

 3、联系电话:021-63536929 传真:021-6353542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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