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092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2758.82万元
●公司已对本诉讼所涉及的金额进行了足额计提。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兰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兰溪财政”)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已于2014年6月18日发布《博元投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32)、2014年10月10日发布《博元投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32)。
2015年6月1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207-1号、第207-2号、第207-3号、第207-4号),裁定如下:
一、冻结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的存款27583488.6元。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
二、冻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康怡支行账户的存款27583488.6元。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止。
三、查封公司所有的珠海市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珠海裕荣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查封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
四、扣划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的存款4747.9元。冻结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的存款27583488.6元。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止。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本诉讼所涉及的金额进行了足额计提。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207-1号;
2、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207-2号;
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207-3号;
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207-4号。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093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015年6月11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93号。天津市晟亿融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亿融达”)以票据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案件将于2015年7月14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晟亿融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从案外人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泛华”)受让了付款人为本公司、收款人为三九泛华、出票日为2014年8月6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5日、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票号为0010006322272476的商业承兑汇票。期后,原告委托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北辰大张庄支行进行收款,2015年2月13日,天津农商银行北辰大张庄支行向被告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康怡支行寄送托收凭证,要求被告付款。2015年3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康怡支行向天津农商银行北辰大张庄支行寄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告知原告无款支付。
(三)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款人民币200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93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