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 15:00 至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和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3,134,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7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3,134,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等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3,13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