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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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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5-35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1--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15:00至2015年5月2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高要市金渡世纪大道168号广东鸿图会议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黎柏其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150,82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375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082,12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3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7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358%。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的议案》;

 内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内容详见201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配股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共有10个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内容详见201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4、配股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5、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6、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7、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8、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9、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10、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201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内容详见201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201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的议案》;

 内容详见201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5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鸿图南通压铸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内容详见2015年5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鸿图南通压铸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内容详见2015年5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149,82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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