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1日下午15:00-2015年5月12日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2日下午15:00 期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24,281,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12%;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董监高)中小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12,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080,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03%。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86%。
6、公司独立董事郑丽慧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系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4项议案事项的关联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4项议案回避表决。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7,853,820股,回避表决67,853,820股。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Luyang Unifrax Trading Company Limited签订鲁阳公司产品<独家经销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与Luyang Unifrax Trading Company Limited签订鲁阳公司产品<独家经销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于2015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56,397,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8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Luyang Unifrax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签订<独家经销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与Luyang Unifrax Trading Company Limited签订<独家经销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0)已于2015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56,397,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8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奇耐联合纤维(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鲁阳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借调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奇耐联合纤维(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鲁阳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借调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1)已于2015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56,397,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8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奇耐联合纤维(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奇耐上海销售业务人员借调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奇耐联合纤维(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奇耐上海销售业务人员借调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已于2015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56,397,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8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Ee-Ping Ong(王宇斌)先生、John Charles Dandolph Iv先生、Matt Wayne Colbert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关于选举Ee-Ping Ong(王宇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4,080,86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8,512,54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3%;
5.02关于选举John Charles Dandolph Iv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4,080,86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8,512,54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3%;
5.03关于选举Matt Wayne Colbert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4,080,86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8,512,54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铁先生、赵耀先生、姜丽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关于选举王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4,080,86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8,512,54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3%;
6.02关于选举赵耀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4,080,86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8,512,54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3%;
6.03关于选举姜丽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4,080,86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8,512,54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3%;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侃先生、白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01关于选举王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4,080,85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8,512,54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3%;
7.02关于选举白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4,080,86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8,512,54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