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罗志中先生通知,罗志中先生于2015年5月11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15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1236%。本次减持后,罗志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008,8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898%,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份(万股) | 减持比例 |
罗志中 | 大宗交易 | 2015.5.8 | 71.84元 | 130 | 0.9738% |
大宗交易 | 2015.5.11 | 74.77元 | 150 | 1.1236% |
合计 | 280 | 2.0974%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股份数
(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份数
(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罗志中 | 合计持有股份数 | 20,808,855 | 15.5872% | 18,008,855 | 13.489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5,202,214 | 3.8968% | 2,402,214 | 1.7994%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606,641 | 11.6904% | 15,606,641 | 11.6904% |
二、关于股份变动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志中先生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发行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罗志中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期间未出现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罗志中先生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3、罗志中先生本次减持股份未进行预先披露,并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含本次减持股份数)。
4、本次减持后,罗志中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四、备查文件
罗志中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