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2日下午14:30(星期二)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至2015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露笑路3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鲁永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2,028.4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8,000 万股的66.824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2,028.4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00万股的66.82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00万股的0%。董事长鲁永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露笑集团有限公司、鲁小均先生、李伯英女士、鲁永先生、李国千先生、李孝谦先生、鲁肃先生、李伯千先生、鲁烈水先生、李陈永先生代表的11,924.93万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3.5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3.5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28.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4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